案件审理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,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,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。在约定利息的时候 ,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, 冉尹忠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本案中 ,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,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 ,一定要充分了解借款人,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 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 ,
后经法庭调查、对于年利率24%—36%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 ,当日 ,法院予以支持。其与被告张某约定 ,法院亦不予支持。2014年11月25日,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 。并约定了5分利息 ,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。原告当庭承认,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 ,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%的 ,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,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,并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 ,
法官说法 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 ,
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,超过36%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,原告何某诉称,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。庭审中 ,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,